急救电话:0912 - 6083619
导诊电话:0912 - 6086699
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>>院务公开 >> 医保政策
院务公开

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法

2021-05-24 02:15:37.0 访问:2390
打印 【字体:

  一.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,起付标准为500元,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辖区内住院医疗费均按90%报销,退休人员按92%报销。诊疗费用报销上不封顶。

  二. 因病情需要、抢救、手术或烧伤等需使用人血白蛋白、新鲜全血(包括成分用血)等控制或贵重药品,以及因手术治疗需要必须使用无国产替代材料的进口材料,由主管医师填写审批表,科主任审批签字医保科长及主管院长审批,家属签字同意后,按比例支付。

  三.乙类药品个人按10%负担。

  四.下列诊疗项目的费用个人自付20%后,按规定在专项经费中报销。

  (一)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:

  1、应用X--射线计算贡体层摄影装置(XT)、立体定向放射装置(r--刀、x--刀)、心脏及血管造影线机(含数字减影设备)、核磁共振成像装置(MRI)、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、治疗项目。

  2、体外震波碎石、高压氧治疗及腹腔镜手术。

  3、心脏起搏器、人工关节、人工晶体、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、体内置放材料。

  4、按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

  5、手术、急救用的血液制品(非手术、非急救用血全部自付)。

  (二)治疗项目:

  1、血液透析、腹膜透析。

  2、肾脏、心脏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骨髓移植。

  3、心脏激光打孔、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。

  4、人体器官、组织移植类(该类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,参加大病统筹的职工,可按大病统筹规定比例支付)。

  肾脏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髓移植。

  五.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:

  1、服务项目类

  (1)挂号费、院外会诊费、病历工本费等。

  (2)出诊费、检查治疗加急费(急诊除外)、点名手术附加费、优质优价费、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。

  2、非疾病治疗项目类

  (1)各类美容、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手术等。

  (2)各种减肥、增胖、增高项目。

  (3)各种健康体检。

  (4)各种预防、保健性的诊疗项目。

  (5)各种医疗咨询、医疗鉴定。

  (6)牙科整畸、牙科烤瓷。

  3、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

  (1)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(PET)、电子束CT、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。

  (2)眼镜、义齿、义眼、义肢、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。

  (3)各种自用的保健、按摩、检查、康复和治疗器械。

  (4)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

  4、治疗项目类

  (1)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。

  (2)除肾脏、心脏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。

  (3)近视眼矫形术。

  (4)气功疗法、音乐疗法、保健性的营养疗法、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。

  5、其它

  (1)各种不育(孕)症、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。

  (2)各种科研性、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。

  六. 疝修补术中的补片、支架植入术中的支架、白内障手术人工晶体、放疗费用、消化系统手术中的吻合器、痔瘘手术中的吻合器、人工膝、髋关节置换中的假体费用,在最高参考限价标准以内,城镇职工个人按20%负担,统筹基金按80%结算。超过最高参考限价的,超出部分国产材料城镇职工按60%结算 ,进口材料城镇职工按50%结算。